吕人社函〔2023〕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市直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的规定,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及专项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核验)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或已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
二、核验主体
按照“谁监管、谁核验”的原则,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
单位进行核验。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三、核验安排
1.市直管劳务派遣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提交材料,如实报告并完备反映和佐证企业年度经营职工权益保障情况。逾期不提供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文件后与行政审批局进行对接,摸清底数。对辖区内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核查,对劳务派遣单位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审核,于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将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3.根据省厅“双随机一公开”办法,结合我局制定的2023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我局将于4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维护专项检查,通过随机抽查,以听汇报、查台账、看现场等方式进行实地核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要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四、核验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重视劳务派遣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劳务派遣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银行出具的发放工资人员名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保险名册相互对应。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证年度核验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按时上报材料,年度核验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核验的、未通过年度核验和年度核验中弄虚作假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对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通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联 系 人:贺晓鲲
联系电话:0358-823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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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3日